发布日期:2023-04-17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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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肥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04月20日 11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N5115032023000028
项目名称:配方肥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37,5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供应商须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时间:2023年04月17日至2023年04月19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68号正和花园A幢2楼2号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68号正和花园A幢2楼2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获取谈判文件的方式: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1.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
2.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
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3.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4.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名称: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政通路11号
联系方式:13700993636
名称: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68号正和花园A幢2楼2号
联系方式:0831-5892208
项目联系人:杜女士
电话:0831-5892208
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4日
相关附件: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配方肥采购项目
2、采购内容:本项目拟定采购配方肥一批。
3、采购预算资金:43.75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三、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一)配方肥料采购数量及技术参数
七、项目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使用说明书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次充好,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采购人有权到产品生产厂家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货到现场交付完成后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亦应负责更换,但费用由采购人负担。
(二)履约能力要求
履约能力要求应包含①质量保障方案;②配送方案;③仓储方案;④安全保障方案;⑤针对本项目设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对一电话进行跟踪服务;⑥说明响应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及贮存方式;⑦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等内容。
注:其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承诺或相关证书(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性质自行提供)。
★八、样品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样品)
(一)样品清单
序号 样品名称 样品要求(数量)
1 配方肥 ≥0.5KG
注:提供样品与最终送的货物相符。
(二)样品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
1.1所有供应商的样品须按时送达。
1.2样品递交时间:同谈判文件递交起止时间。
2.迟交的样品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样品。
(三)样品接受
1.接收样品
1.1递交样品地点:同谈判文件递交地点;
1.2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规定递交时间和地点统一接受供应商递交的样品,并做递交登记,供应商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2.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样品要求
1.样品递交数量
1.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提交谈判文件中规定数量的样品作为评审依据。
1.2样品的生产、运输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样品包装
递交样品同时须单独递交一份样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此清单不得附在样品上,未附样品清单的样品将拒绝接收。
3.若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齐全或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样品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五)样品退还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将交由采购人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并交采购人使用。
2.送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方式
1、履约保证金收取:成交金额的3%。
2、履约保证金退还:供货完成且验收合格后1个自然月内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三)付款条件
货物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送货后双方共同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方支付),收到检测报告且质量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注:①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②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釆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按照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程序、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的,应当依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采购人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包装和运输
1.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的要求进行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
2.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于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
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3.本次采购的标的物需要运输,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至合同约定地点。
4.供应商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的或采购人违反约定不予收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五)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必要的售后机具配置、具有专门固定的售后服务电话,并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向采购人提供现场培训服务,培训人数和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并在培训后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针对现场培训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 2 小时内到场,12 小时内完成更换。逾期未完成更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4.货物经供应商 3 次更换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5.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提供的送货清单(联系人、地点、数量等)要求送货,并取回签收回单。
(六)保险
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履约实际情况,购买涉及上述履约风险的对应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消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履约的所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3.供应商自行运输标的物或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应为该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宜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八)验收方法和标准
1.供应商在货物发放完成后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通知后组织履约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抽样检测:验收时采购人可随机抽样送检,检测结果若一次检测不合格,则全部视为不合格产品;采购人指定检测机构、提供抽样、送检人员,检测费用及抽样送检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日历天,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的开展。
5.违约责任:如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伪劣产品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采购人有权不退回并要求补送合格产品。
6.如质量终验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7.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8.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九)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以及授权代表在职和社保证明,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4.本项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严格按照采购人的风险控制管理要求执行。
5.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与拟供商品一致的带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中标人鲜章)作为佐证材料,报告参数至少包含氯离子(%)≤3.0;N-P2O5-K2O含量其中的单一养分可在此配比基础上增加但不能低于:20-7-8;及符合GB38400要求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若未提供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投标时单独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意:1.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谈判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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